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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饶峥嵘、许逸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峥嵘,许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533号申请执行人:饶峥嵘,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成,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逸青,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40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逸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1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