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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雪儿、郑显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雪儿,郑显明,苗成林,山西恒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理事长.被执行人郑雪儿,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被执行人郑显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苗成林,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恒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苗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市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郑雪儿、郑显明、苗成林、山西恒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启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