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俊杰与姚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杰,姚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023号原告:叶俊杰,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被告:姚中华,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叶俊杰与被告姚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明:被告于2016年8��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言明借期10天。到期被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俊杰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姬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