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友邦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72号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B—2—102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被申请人:天津市友邦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和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毓秀。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友邦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友邦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友邦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