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慧与窦风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窦风雷,济南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434号原告:赵慧,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风雷,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中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亮,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泳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艺,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哲,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慧与被告窦风雷、第三人济南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赵慧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赵慧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