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桂芝与汤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芝,汤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52号原告孙桂芝,女,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汤长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孙桂芝诉被告汤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桂芝诉称:原告是经营超市的,经常在被告处进货,后被告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出具了一张4万元借条,约定月息1.2%。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债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愿意偿还。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950元,本息合计40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孙桂芝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汤长贵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质证权利。经过本院的审查,孙桂芝提交的借据具有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孙桂芝当庭陈述和证据的判定,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日期2016年5月10日-2016年7月10日月息1.2%具借人汤长贵20**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950元,本息合计40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应当保护并得到及时的清偿;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请(本金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维护,被告应对不能及时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本次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长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桂芝借款本金本息40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用400元,合计1220元,由汤长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平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人民陪审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