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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于世成与魏顺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成,魏顺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64号原告:于世成,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福,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顺利,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公园街。于世成与魏顺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世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世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于世成负担。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