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038号原告:嵊州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上路西村康庄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来,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2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过小英。原告嵊州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嵊州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