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93年3月14日,住陕西省洛南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92年12月8日,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履行了五菱宏光��包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