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段海英、卓刚等与胡金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英,卓刚,胡金秀,卓新华,胡万松,卓新勇,卓新贵,卓小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091号原告段海英,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卓刚,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胡金秀,女,1935年6月6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卓新华,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胡万松,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卓新勇,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卓新贵,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卓小虎,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英、卓刚诉被告胡金秀、卓新华、胡万松、卓新勇、卓新贵、卓小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段海英、卓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海英、卓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英、卓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海英、卓刚承担。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