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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建强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何敏、徐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建强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敏,徐艳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544号原告:玛纳斯县建强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玛纳斯县南园子村四号巷子111号。法定代表人:吴保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宝,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敏,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徐艳琴,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玛纳斯县建强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徐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玛纳斯县建强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纳斯县建强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元,本院予以退还,送达费9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