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住山东省高密市。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5日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9月3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9日再次建议延期审理,2017年1月26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2017年4月17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期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V×××××号牌轿车,沿高密市姚芝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芝兰庄村西时,与前方顺行驾驶电动车的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隋某受伤,电动车乘车人何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查证后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外,由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何某家属及隋某损失共计42万元。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隋某陈述,证人单某、孙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自首证明,接警信息,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信详单,户籍信息。酒精检测单,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85财保196号,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785财保196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住院病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鉴定文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被告人陈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人民陪审员 蔡婴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