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茂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史茂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514号原告: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工业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茂红,女,汉族,住溧水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茂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