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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邹晓东与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东,杨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90号原告:邹晓东,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世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邹晓东与被告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邹晓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世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世华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东撤回对被告杨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晓东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伯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