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邹晓东与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东,杨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90号原告:邹晓东,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世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邹晓东与被告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邹晓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世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世华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东撤回对被告杨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晓东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伯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