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俊生诉被申请人丛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85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麻俊生,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丛斌,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镇。本院在审理麻俊生与丛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麻俊生的申请,对丛斌在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处的鲁*小轿车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丛斌的判决义务已履行完毕。麻俊生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丛斌的鲁*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