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雪威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威,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威。被执行人王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雪威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被执行人王静偿还欠款本息54,8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151.00元,执行立案费723.00,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宏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