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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雪威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威,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威。被执行人王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雪威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被执行人王静偿还欠款本息54,8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151.00元,执行立案费723.00,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宏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