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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春与被告王建张、李洪春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春,王建张,李洪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006号原告:李国春,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张,男,生于1981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波,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春,男,生于1972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春与被告王建张、李洪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春负担。审判员  孟益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