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小平、福建欧荣布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福建欧荣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执行代理人:刘政华,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欧荣布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91986-X,住福建省福鼎市温州工业园文渡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郭洪瑞,总经理。刘小平与福建欧荣布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小平与福建欧荣布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刘小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