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俊,蒋姨,陈耀民,杨晓君,常山白龙宾馆,常山诗诺圣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蒋姨,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陈耀民,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杨晓君,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白龙宾馆。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号。负责人:黄运仓。被执行人:常山诗诺圣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号。法定代表人:毛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方俊、蒋姨、陈耀民、杨晓君、常山白龙宾馆、常山诗诺圣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82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方俊、蒋姨的车辆(暂未能扣押到,方俊的车设定有抵押);本院另案于2015年拍卖了被执行人方俊名下位于东明湖花园的房产,本案未起诉未能参与分配,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山支行在核算中将多计算的利息1431.11元支付于本院,现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案查封了陈耀民、杨晓君名下房产(均设定有抵押,其中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的商铺两间已拍卖处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代偿款2124132.22元及资金占用费未予清偿,诉讼费13944元、执行费27215元未予负担。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2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