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小明、曹小芸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谷治栋,李斌永,降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明,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朔城公安分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6年1月19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5月12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并于次日羁押于察哈尔右翼后旗看守所,2016年5月14日押解回朔,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当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6月23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曹小芸,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2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落智涌,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于2016年1月13日提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19日经该院审查认为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7月1日主动到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投案,当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谷治栋,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19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1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被告人李斌永,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19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1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被告人降云桂,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19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1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12月2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犯诈骗罪,被告人谷治栋、李斌永、降云桂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谷治栋、李斌永、降云桂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本案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三人多次在朔城区油坊头村和曹沙会村附近民宅内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三人以��博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可以控制结果的专用牌九、接收器、微型耳机等设备对赌局输赢进行控制,弄虚作假、暗中串通,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三人用此作弊手段骗取参赌人员降云贵、李斌永、王某等赌账2.4万余元。2015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谷治栋、降云贵、李斌永等人在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等人组织的”赌局”中再次进行赌博时,发现被告人曹小芸、王小明、落智涌利用电子设备控制赌博结果,骗取参赌人员钱款,随后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降云桂使用匕首将被告人王小明右肩部扎伤,落智涌趁机逃离。被告人谷治栋、降云桂、李斌永等人将被告人曹小芸、王小明控制,并要求被告人王小明筹钱退还被骗赌资,直到次日早上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带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同时提供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谷治栋、李斌永、降云桂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曹小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落智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谷治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斌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降云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三人多次在朔城区油坊头村和曹沙会村附近民宅内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三人以赌博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可以控制结果���专用牌九、接收器、微型耳机等设备对赌局输赢进行控制,弄虚作假、暗中串通,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三人用此作弊手段骗取参赌人员降云桂、李斌永、王某等赌账2.4万余元。2015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谷治栋、降云桂、李斌永等人在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等人组织的”赌局”中再次进行赌博时,发现被告人曹小芸、王小明、落智涌利用电子设备控制赌博结果,骗取参赌人员钱款,随后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降云桂使用匕首将被告人王小明右肩部扎伤,落智涌趁机逃离。被告人谷治栋、降云桂、李斌永等人将被告人曹小芸、王小明控制,并要求被告人王小明筹钱退还被骗赌资,直到次日早上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带回进行调查。另,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通知被告人王小明自愿放弃民事部分的起诉,并据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谷治栋的基本情况。2.朔城公安分局、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12月14日,该大队工作人员接报案后将王小明解救出来,并将谷治栋、李斌永、降云桂、曹小芸抓获;2016年5月12日21时许,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内蒙古右后旗聚龙宾馆402房间将在逃犯王小明抓获,并于次日羁押于察哈尔右翼后旗看守所,2016年5月14日押解回朔;2016年7月1日,落智涌主动到该局投案。3.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涉案作案工具牌九十四张、骰子两枚、接收器一台,从被告人王小明处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笔记本一个,从被告人曹小芸处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匕首一把,从被告人降云桂处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4.诊断治疗建议书,证实被告人王小明于2015年12月16日经山西省朔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肩胛部刀刺伤。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小明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5日,胡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张某、王某因参与赌博,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王小明的妻子,王平时赌博。2015年12月13日23时30分许,丈夫给其打电话称出了点事,让赶紧找5万元钱,其与家人商量未果后于次日5点左右报了警,期间王小明一直用自己的手机和曹小云(被告人曹小芸)的手机打电话让其找钱。事后其从曹小云处得知丈夫在曹沙会村王玲家中赌博时,因出千耍鬼被对方发现,结果反被控制住让他���钱。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王小明伙同落志永(被告人落智涌)、小曹女(被告人曹小芸)在赌博中出老千,骗了众人的钱,其几人便将王小明打了一顿,其中二小(被告人降云桂)拿刀朝王小明的背部扎了一刀,王承认围软胡一事并承诺给众人退钱,其几人一直等着送钱至次日上午,警察赶到。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0日和12月12日,其在曹晓芸、王小明和一个姓落的人(被告人落智涌)组织的胡上参赌两次都输了,12月13日晚谷治栋短信联系其称组织者使用作弊工作在胡上耍鬼,让其过去。其后联系胡某去了曹沙会村,到场后发现王小明右背部肩膀上有血,曹小芸让众人清点在她胡上输钱的数目,称要处理,其便等着拿钱,次日早上被警察抓住。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一姓曹女子(被告人曹小芸)和一姓王男子(被告人王小明)组织的胡上参赌,2015年12月13日晚其从谷治栋处得知设赌的人在胡上作假,并称其前几日也被同样手段将钱赢走,其后联系了国文(王某)和小胡(胡某)到达曹沙会村的赌场,后双方发生吵闹争斗,二小用匕首朝王姓男子扎了一刀,被众人拉开。次日其通过曹小芸联系在朔城区九小附近等王姓男子的妻子送钱,被警察抓住。11.被告人王小明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其先后多次在曹沙会村王玲家中及油坊头村一停车场内组织赌博,具体组织者是自己和曹小芸,赌博形式是推牌九,押底1000或2000元不等。因本钱不多且想多赢钱,便自第三场在王玲家中组织的赌博中开始使用租来的一副牌九、两只微型无线耳机、两台接收器等工具耍鬼出千,参与者有自己、曹小芸、”小落”(被告人落智涌),获利后由自己、曹小芸、落智涌三人按四、四、二的比例分成,且经其几人商量曹小芸还叫来一个女朋友小陈,作为一个新面孔参与赌博以免使用工具被人发现,并答应如成功后给小陈分些好处费。12月13日晚其在王玲家中组织的赌博中途离开,后曹小云来电称出千被人发现让其回来,其约在接近24点时返回王玲家,与参赌人员发生争执后打斗,在此过程中其右肩胛处被”二小”(被告人降云桂)用刀割伤,后打斗停止,一些参赌人员将其控制在王玲家二楼让其家里找钱。另证实所使用的出千工具系向他人租得,无线耳机用来听接收器传来的声音,裤带上有一个摄像头和一条与接收器连着的线,牌九和摄像头之间有感应。使用方法是由押牌的人在身上装设无线耳机和接收器,赌局开始出牌后由另外一个人戴着裤带站着以用摄像头照住其他人的牌九,接收器会通过耳机说其他人是什么牌,押牌人员即可通过耳机播放的提示音进行押牌。另,参赌人员上场赌博时不带现金,用组织者放的底钱参赌,其几人组织的几场赌博赢的全是赌账而非现金,还没来得及要账即因出千被人发现,赌博时连接接收器的裤带在混乱中丢失。12.被告人曹小芸的供述证实其和王小明及”小落”在曹沙会村一民宅内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赌博,一局分1000元、20000元不等,其负责记账、放底及抽总钱。其几人在赌局组织过程中使用了出千工具,是王小明开车带其在南邢家河桥上与人交易得来,2015年12月13日,其和王小明找到了自己的朋友陈桂花询问是否同意出千,对方答应。在当晚22时组织的赌局中,落智涌和陈桂花使用了出千工具赌博,在此过程中参赌人员谷治栋发现问题并从现场找出了接收器,王小明趁乱离开。后经其联系王小明返回赌场所在民宅,与在此等他的人发生打斗,其看到王小明的右侧肩膀处流出血来,上衣也被撕破。在场人员与王小明谈出千一事如何处理,并看管着不让离开,王小明还给其妻子打电话让给找钱。自己前后共参与了四次赌博,根据所记账标注共盈利了24000元,但以上盈利都是赌账还没来得及要,也没有赢过现钱。13.曹小芸所作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其分别辨认,王小明、落智涌是与其共同组织赌博的人。14.被告人落智涌的供述证实,其由王小明叫去参与了油坊头村、曹沙会村共四次赌博,曹小芸负责放底。自己认识一个专门出租作弊设备绰号”老五”的人,并将联系方式告诉了询问此事的王小明,后王小明开车带其取上工具,包括接收器和微型耳机。从第三场赌局开始其几人使用出千工具参赌以控制输赢,第一次赌博前,王小明将两套工具分别交给了其与曹小芸,并告知在赌场上使用这些设备来控制输赢。最后一场赌博前,王小明又将设备交给自己和另外一个陌生女子,赌局没有开始多长时间就被人发现出千。自己于2016年7月1日到朔城公安分局投案。15.被告人谷治栋的供述证实,王小明是围胡人员,与王一起围胡的还有一个姓雒(音,被告人落智涌)和一个曹姓女子。其在这些人的胡上玩过三次,第一次在油坊头村一停车场,后两次在曹沙会村一个民宅内。最后一次玩是在2015年12月13日晚,途中从押钱一女子耳朵里传出说话声音”押千门”,人们发现情况不对让该女子交出了放在耳朵里的耳机和上衣口袋里的接收器,后输钱的众人让小曹(被告人曹小芸)退钱,小曹承认和王小明、落智涌策划出千一事,并给王小明打电话称事情败露,让回来处理。待到后半夜时王小明带着三个年轻人返回,家里的一群人便上前对王小明拳打脚踢,这时炕上的”二小”忽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朝王扑过去,在王小明的右后背划了一刀,后被在场人员拉开。王小明承认自己”围软胡”和雇人安装耳机赌博的事情,并与众人商议出钱解决事宜,还给媳妇打电话让送钱过来,早上时公安局的人赶到。其在赌局中输的不是现金,而是欠下的账,降云桂用曹小芸放的底钱输了两万多,也是赌账。16.被告人降云桂的供述证实,其由谷治东(被告人谷治栋)叫去在王晓明(被告人王小明)、小曹女(被告人曹小芸)、落志勇(被告人落智涌)组织的赌场上推牌九,赌博分1000元和2000元不等的锅底。2015年12月13日晚在曹沙会村组织的赌博中,其发现一个女子耳朵上戴着设备且传出报点数的声音,后其和李斌永、谷治栋三人从该女子身上搜出了用于控制赌局的微型��机、接收器和专用牌九,王小明和落智涌趁机离开。随后王小明带着三个年轻男子返回,与参赌人员发生吵架后争斗,在此过程中其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小明右肩处扎了一刀,被众人拉开,后王小明和小曹女与其几人商量退钱一事,期间众人告诉王小明去哪都得和人们一起走。17.被告人李斌永的供述证实其绰号”大头”。2015年12月13日晚,其由曹小云(被告人曹小芸)叫来在曹沙会村一民宅内参与赌博,赌局由曹小云和一王姓男子组织。当晚推牌九过程中,二小(被告人降云桂)喊到有监控,对方设套欺骗,赌局随后被搅乱,二小从一名女子耳朵找到一个接收器,女子当场承认这是由曹小芸和王小明、落智涌三人策划的。众人要求免销赌账,曹小云打电话让王小明回来处理,之后王回来与赌场中众人发生争吵并打斗,此过程中二小���匕首将王小明背部扎伤流血,王联系家里人送钱未果。其在当晚的赌博中输了2000元的赌账,曹小芸是赌局组织者之一并负责放底,也没见其他参赌人员拿自己的钱赌博。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明伙同曹小芸、落智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特定赌具控制输赢以实施诈赌,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谷治栋、李斌永、降云桂为讨要说法以免销赌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并致人轻微轻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谷治栋、李斌永、降云桂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落智涌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所诉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小明提供接收器、专用皮带、微型耳机等工具参与赌博,被告人曹小芸组织赌场并提供人员使用以上工具参赌,被告人落智涌使用诈赌工具参与赌博,以上三人均积极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考虑到被告人王小明、曹小芸、落智涌三人虽已着手实施诈赌行为,但仅在赌局中进行记账而未实际获取被害人钱财,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据此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曹小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落智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谷治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斌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降云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涉案赃物牌九14张、骰子2枚、接收器1台、笔记本1个、匕首1把,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世杰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