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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龚红伟与潘光峰张孝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红伟,潘光峰,张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红伟,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光峰,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孝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龚红伟因与被申请人潘光峰及一审被告张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龚红伟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龚红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红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