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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志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513号移交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移交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志强缴纳罚金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81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