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584号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康安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志勇,男,197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滕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变更诉讼标的为4,000元,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志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6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向东审判员 刘宝胜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