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7)湘05刑抗2号邓湘林等贩卖毒品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湘林,邓百聪,邓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湘05刑抗2号抗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邓湘林,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审被告人邓百聪,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审被告人邓超,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审被告人邓湘林、邓百聪、邓超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7)湘05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邓湘林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邓百聪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邓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邵检诉一审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邓湘林、邓百聪、邓超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在运输毒品返还途中被查获的行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处罚,原判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