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止霞、商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止霞,商建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567号申请人:赵止霞,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商建英,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赵止霞与被申请人商建英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止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建英名下的银行存款46892.99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赵止霞以现金46892.99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建英名下,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