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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凤领与王珍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领,王珍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1771号原告:张凤领,女,1936年3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泊头市。被告:王珍勇,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泊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部,住所地北京。原告张凤领与被告王珍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事人原告张凤领、被告王珍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王珍勇、中国平安王珍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部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