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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特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王宁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王宁,王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特16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00号。负责人:吴丹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毓平,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王宁,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申请人:王君,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宁、王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称:2014年2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6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从2014年2月17日至2029年2月16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该借款由被申请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桐庐县城××单元××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140715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桐房他证2014字第××号。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36万元贷款。后因被申请人王宁涉及其他案件将该抵押房地产被查封,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事项: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桐庐县城××单元××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140715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304043.84元,2017年7月3日起的后续利息。被申请人王宁、王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该抵押物依法处置后的价款,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提供借款后,被申请人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17年7月3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4043.84元。因被申请人王宁涉及其他案件将该抵押房地产被查封,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宁、王君名下位于桐庐县城白云源路1587号乔林新城27幢1单元3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140715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王宁、王君尚欠借款本金304043.84元以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2930元,由被申请人王宁、王君负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申请人王宁、王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申请费。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