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汪小彬、余缙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彬,余缙洪,汪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汪小彬,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余缙洪,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汪顺利,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小彬与余缙洪、汪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0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后,本案分得拍卖款5758元,并扣划被执行人余缙洪银行存款34000元,用于归还请执行人借款,现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债务累累,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余缙洪、汪顺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7月17日,被执行人余缙洪、汪顺利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小彬借款194405.83元及利息,欠缴案件执行费3412.4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