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兰某、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74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男,1996年1月3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7年3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11月2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07年10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16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现暂于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救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鹏、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古灶村古生工业区1号楼新数字网络会所A025号机处,窃取被害人赵某放在电脑桌面上一台价值人民币3135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金色/港版/16G)。二、2017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来到禅城区张槎村尾超速达网吧内,由被告人兰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周某动手窃取被害人谢某放在电脑桌上一台价值人民币3860元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金色/国行/16G)。三、2017年3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星空网咖内,由被告人兰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周某动手盗窃被害人冯某放在电脑桌面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029元的苹果IPhone7手机(亮黑色/国行/128G)。四、2017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兰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北路网域网吧内,窃取被害人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一台价值人民币3167元的苹果IPhone6s手机(玫瑰金色/港版/64G)。五、2017年3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兰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北斗星晖网吧高端竞技区114号机处,窃取被害人高某放在电脑桌面上一台价值人民币2204元的VIVOX7手机。2017年3月22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古灶生村网吧附近抓获被告人兰某。同年4月16日,民警在广州至上海南的T170次列车上抓获被告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赵某、谢某、冯某、乐某、高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兰某、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兰某多次盗窃,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395元,被告人周某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889元;均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盗窃部分,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一日,行政拘留六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艾嘉书记员 林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