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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田代恒、韦启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代恒,韦启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田代恒,男,1956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县,被执行人韦启设,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环江县,申请执行人田代恒与被执行人韦启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12月18日作出的(1997)环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恢41号,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韦启设得款5084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环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