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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718号5楼法定代表人:魏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云,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在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法定代表人:张迎胜。本院在执行苏州建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依法将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款项为501926.38元及其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