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7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辩护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李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牌号为沪DRB5**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沿上海市青浦区青赵公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青赵公路出盈港路南约500米处时,碰撞前方沿青赵公路西侧同向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朱某乙,造成被害人朱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朱某甲逃离事故现场。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家属支付被害人朱某乙家属医药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某某、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的证言笔录,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详细信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病历、诊断报告、死亡记录、手术记录、入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朱某甲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及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部分经济赔偿,据此,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朱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人民陪审员 许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