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立兵与杨淑芹、弓文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兵,杨淑芹,弓文堂,弓丽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757号原告:高立兵,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现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红,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淑芹,女,汉族,1938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弓文堂,男,汉族,163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弓丽敏,男,汉族,1956年7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兴,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高立兵诉被告杨淑芹、弓文堂、弓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高立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立兵负担。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