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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立兵与杨淑芹、弓文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兵,杨淑芹,弓文堂,弓丽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757号原告:高立兵,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现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红,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淑芹,女,汉族,1938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弓文堂,男,汉族,163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弓丽敏,男,汉族,1956年7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兴,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高立兵诉被告杨淑芹、弓文堂、弓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高立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立兵负担。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