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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阳建元与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气团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建元,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气团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173号 原告阳建元,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 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气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建元诉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气团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建元撤回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气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5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阳建元承担。 审判员  戴元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萍 校对责任人:戴 元 东 打印责任人: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