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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彩红、赵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红,赵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5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红,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赵文礼,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彩红与被执行人赵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赵文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文礼给付李彩红借款本金15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45元,但赵文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赵文礼为寿县国家税务局在职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文礼在寿县国家税务局的工资164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家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黄小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