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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甄学文与陈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934号原告:甄学文,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个体。被告:陈铁梅,女,蒙古族,38岁,无业。原告甄学文与被告陈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甄学文提供的基本信息无法查找本案被告陈铁梅。本院认为,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本案被告陈铁梅的基本信息不具体明确,无法查找被告陈铁梅,也不能足以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足以确定本案被告的真实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甄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甄学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雪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