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某、苗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某,苗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048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东苑1#楼2层西19厅。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苗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赤峰市。原告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苗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苗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苗某的起诉。审判长李炳洲审判员王岩人民陪审员潘凤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