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金殿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954号起诉人:金殿玉,男,194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阜宁县,住阜宁县。起诉人金殿玉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原江苏省阜宁县纺织厂破产清算中拖欠起诉人安置费17706元及欠款利息6365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原江苏省阜宁县纺织厂职工,该厂2000年11月22日依法破产终结时,其应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7706元,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接收了该厂全部破产资产及债权债务(含职工破产安置补偿费),并承诺负责清偿债务,但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背信承诺,至今拒不支付职工破产安置补偿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起诉请求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原江苏省阜宁县纺织厂破产清算中拖欠的安置费及利息,该请求系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金殿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眭 清 明审 判 员 徐 大 林代理审判员 ��郭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项 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