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辖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栗朝焕与被告张勇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朝焕,张勇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辖28号原告:栗朝焕,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告:张勇军,男,46岁,汉族,住侯马市。原告栗朝焕与被告张勇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栗朝焕诉称,2015年被告欲将其位于侯马市南门外的老宅翻新重建,遂找到原告,请原告为其施工。2015年5月23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对相关条款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付了30万元预付工程款,原告也组织相应人员进行了施工,现工程已完工,被告除给付15万元后,剩余工程款218901元,一直推脱不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18901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侯马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栗朝焕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本院全体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栗朝焕提出回避申请,要求侯马市人民法院全体回避,为避免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应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