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钱玉志与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99号钱玉志,男,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戎飞,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钱玉志与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玉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