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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宝翔物资有限公司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翔物资有限公司,阮孟春,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1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翔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阮孟春,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杭州宝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宝翔物资有限公司与阮孟春、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阮孟春、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宝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钱款人民币3,236,828.99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钱款人民币1,620,005.04元及相应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孟春钱款人民币18,243,112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