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协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刘勤、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协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勤,女,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证件号码:433102196902100026。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5号1栋5楼。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绍水镇桂北农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勤与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17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桂0305执257号】一案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曾宪戊审 判 员 伍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苛书 记 员 秦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