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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溧阳市装卸储运有限公司吉达汽车出租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装卸储运有限公司吉达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647号原告:溧阳市装卸储运有限公司吉达汽车出租分公司,住所;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5968863XN。负责人:何林胜,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金,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6771W。负责人:李炜,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许云春,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戴骉,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溧阳市装卸储运有限公司吉达汽车出租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无争议:1、2015年11月15日13时12分许,史勇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甘得花沿凤凰路由东向西直行至凤凰路灯019处变更车道时,与沿凤凰路同方向行驶的毕俊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甘得花受伤。2015年11月24日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溧公交认字(2015)第007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俊、史勇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甘得花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2、毕俊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属原告溧阳市装卸储运有限公司吉达汽车出租分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出租运客,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项存在争议:1、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主张的医药费金额17873元、护理费2000元的认定。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如下: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请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17873元,有873.34元医疗费票据和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予以证明,虽然住院收费票据为复印件,但上面盖有“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承办人杨阳标注“该发票是甘得花家属用医院原件复印给毕俊”,所以对该票据上注明“此件不能做报销依据,已付17000元整”的事实予以认定,两张票据能够证明原告已支付医疗费17873.34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17873.34元,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000元,因原告提供了甘得花的出院记录,护工段爱珍收取2000元(100元/天,住院20天)护理费的收款收据及身份信息,因该费用符合甘得花医治的实际需要,且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在本案中本院认定的医药费17873元,宜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1787元,剩余16086元及护理费2000元,合计1808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1808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审判员  白亚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