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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红君与王慧韬、庞凯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君,王慧韬,庞凯,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蒋红君,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慧韬,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庞凯,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454466,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庞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红君与被执行人王慧韬、庞凯、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奈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蒋红君申请,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3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王慧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红君股权转让款484.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92费、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庞凯、梵奈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7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慧韬、庞凯、梵奈斯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红君股权转让款484.2万元、违约金及诉讼费50372元,双方同意以430万元结算,于2017年8月14日前支付230万元,于同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同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后两笔款项由梵奈斯公司在收到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蒋红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红君以已与被执行人王慧韬、庞凯、梵奈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王伯军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华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