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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庆强、马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庆强,马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玉亮,系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610563963。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化虎,系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081097657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力,男,1988年2月1日生,回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系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33。上诉人沈庆强与被上诉人马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庆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蒙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