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刑申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焕宇受贿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23号宋焕宇:你因犯受贿罪一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任平顶山市公路局计划统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以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2013年改名为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项目的省煤田地质环调中心承接了五个环评项目,并于2011年至2013年,在办公室、酒店三次共收受武某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有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武某、周某、朱某、史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