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锋斌、郭小艳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斌,郭小艳,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张锋斌,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郭小艳,女,1971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锋斌、郭小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2017)陕0116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七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