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顾素琼与唐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素琼,唐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2476号原告:顾素琼,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唐亚兴,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顾素琼与被告唐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素琼、被告唐亚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素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唐亚兴对借款人唐碧溶应偿还的借款36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唐碧溶以家庭急需资金为由向顾素琼借款3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由唐亚兴提供担保。之后,唐碧溶依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份即未再偿还。此后唐碧溶去向不明。经顾素琼多次催讨,唐亚兴均拒不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判如所诉。唐亚兴辩称:请求法院追加本案借款人唐碧溶作为共同的被告;唐碧溶是否向顾素琼借款,需经唐碧溶到庭核实,如唐碧溶没有到庭,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即使本案借款合法有效,但没有排除案件人已经还清;如果本案担保人能够成立,但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主体失格,要求驳回顾素琼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追加唐碧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唐亚兴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借款的偿还情况。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1、唐亚兴申请追加唐碧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经本庭询问,顾素琼不同意追加,因本案借款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人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顾素琼仅要求唐亚兴承担还款责任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唐亚兴的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已口头裁定驳回其该申请。2、顾素琼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可以证实,本案借条中的28万元于2013年4月20日支付、8万元于2013年6月1日支付的事实;唐碧溶及唐亚兴妻子唐玉烟在借款后通过账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以及唐亚兴此后偿还10万元的情况,则进一步印证了本案借款的真实性;唐亚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唐亚兴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并无银行盖章,但顾素琼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唐亚兴主张其于2017年3月6日转账支付给顾素琼丈夫韩金盛的10万元系用于偿还本案借款的本金,顾素琼则主张该款是用于偿还本案36万元及另案7万元(借款人为唐碧溶、担保人为唐亚兴妻子唐玉烟)的利息;因上述10万元还款系以唐亚兴名义支付,顾素琼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唐亚兴约定该10万元还用于偿还另案7万元的利息,故应认定该10万元仅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唐亚兴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双方约定该10万元系用于偿还本金,根据法律规定该10万元应先用于偿还利息后抵扣本金;顾素琼自认除了唐亚兴支付的上述10万元外,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2月24日,而唐亚兴提供的证据则不足以证实,其及借款人所偿还款项已超过顾素琼自认的范围;上述10万用于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的利息90240后,其余9760元用于抵扣本金,即借款人尚欠36万元-9760元=35024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唐亚兴作为担保人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其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上述分析,唐碧溶尚欠借款35024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顾素琼要求唐亚兴连带偿还35024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唐亚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唐碧溶应偿还的借款35024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为3462.5元,由顾素琼负担94元、唐亚兴负担3368.5元。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