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乔维伍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维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3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维伍,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维伍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维伍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雅成二里某号楼某室内,以人民币72元的价格向赵某某(男,19岁,河北省人)贩卖红塔山牌香烟1条,后被抓获,民警当场在乔维伍经营的商店内起获黄鹤楼牌等香烟共计493条,经鉴定,黄金叶(天叶)等10条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483条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共计132549.15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乔维伍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乔维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维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