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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欣与被告李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李健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54号原告:李欣,男,1982年4月4日生,回族,工人,住前郭县。被告:李健楠,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李欣与被告李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欣诉称:被告从2016年10月20日起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并约定由前郭县法院管辖。到期被告没有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健楠后不能提供被告李健楠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李健楠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李健楠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